美国有多少部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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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、市长、县长、区长、乡长、镇长的首长负责制。首长负责制中的首长,并不是一个人,而是与各级人大正副职级数相应的正副职级的行政官员,即各级人民政府中正副职市长(县长、区长、乡长、镇长)长。与委员会制中的委员一样,各级行政首长实际上也是本级政府职务的名称,只是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方式是“首长加成员”,因而行政首长的职级与本级的人大正职相同,而本级人民政府的副职的职级则低于本级人大副职。

在美国中央政府,各行政部门的首长构成总统的内阁,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。1789年国会第一次会议确定成立的内阁成员有国务卿1人、财政部长、陆军部长各1人;1829年罗斯福执政期问,增设内政部长、教育部长、文官管理局长、国家航空航天局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等成员。后来又将上述科技方面的政府成员合并成一个科技部长,加上已有的国防部长、司法部长,到80年代为止,美国总统的内阁成员共有12人。

州政府的首长是州长。美国除马里兰州、新泽西州外,其余的48个州在1970年前,州长都是一人任,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。从1970年起,华盛顿、俄亥俄等5州,又恢复了设置两位州长的选举制度,由选民投票选举正州长和副州长。

县长并非美国的地方行政长官。在美国的2000多个县中,有1800多个县的行政管理权被镇或特区代替,县只是地理区域的名称,不再设行政长官。另外约140个县实行委员会制,其委员会由选举产生,其成员互选主任1人,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只有110多个县实行首长负责制,选出县行政长官(一般不称县长),主管全县的行政事务,主持委员会的会议,决定委员会的议事日程,有权否决委员会的决议。

总统、州长、县行政长官(县长)是行政首长、行政官员,他们与国会的参议员、众议员以及地方议会的议员不同,不需要有国会在党团中的党籍资历。在美国,无论是总统、州长、县行政长官,都要经过选民的直接选举产生。但为了统一政党的竞选纲领,吸收党员和选民参加政治活动,在竞选之前,要经过党内初选的充分民主的提名程序,才能作为候选人进行竞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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